【交流发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学习体会——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六相同”“七不同”

时间:2018-06-05    来源:   作者:王晓宇   阅读次数: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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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相应的党规条例也随之配套而来。上次集中学习牛志东带领我们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近两周我对此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学习。下面我想与大家分享我的学习体会。

4月1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政务处分”成为各级监委的法定职责,“政纪处分” 随之被替代。我将“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相对比,梳理归纳出了两者之间的“六相同”和“七不同”。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六相同”:

一是处分依据对应原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是政务处分要与党纪重处分配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三是解除政务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是处分决定的送达及执纪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均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五是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由任免机关、单位予以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也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该条款还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处分。

六是对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七不同”:

一是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监督对象范围更广,除了原有的监察对象,还涵盖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是处分依据。过去的政纪处分与党的纪律界限分明,政纪处分的依据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为主,而新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增加了党纪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三是先处后移。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现在有了硬性规定,即“先处后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先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公职人员涉嫌犯罪须“先处后移”有了法律支撑。

四是处分解除。过去受到政纪处分的对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需提出申请并经处分机关批准后方可解除,而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

五是指定管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这在过去的政纪处分中是没有的。但是同时规定指定管辖只有立案调查权,没有处分权。

六是复审复核。在表述上,过去的政纪处分中,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再申诉,而政务处分的表述是“复审、复核”,不再有“申诉、再申诉”的说法。

七是对应给予政务处分的退休、辞职、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处理。新的政务处分明确虽然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案款物,而过去的政纪处分没有规定立案调查的权限。

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我们面对的审查对象、涉及领域和腐败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尽快学好《国家监察法》及其配套党规条例、行使好国家赋予的监督权力,时间紧任务重。现阶段我一方面将尽快熟悉掌握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律审查审理程序、文书格式、处分依据和权限等,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将全面提升自身的法制思维能力,一边向书本学法律法规知识,一边向转隶过来的干部学,学习他们证据审查、诉讼程序等业务经验,补齐法律短板,争取早日成为一名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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