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以史为鉴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

时间:2018-07-23    来源:   作者:徐磊   阅读次数: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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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接着说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恢复。

1959年4月28日,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监察部停止其职级,各级政府监察机构先后与各级党的各级监委进行合并。1978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而国家行政监察却一直空缺。1982年我国制定的新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中规定,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监察工作,这为行政监察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1987年6月,国家监察部成立。1988年底,各级县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先后完成了机构的组建工作。1990年11月,《行政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自行政监察体制恢复以来,就和党的纪律检查密不可分,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纪检监察体制”。

回顾这些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提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古代监察体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只针对部分高官,覆盖面积太小,对吏治的腐化无法有效遏制;对皇帝的监督作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谏官的权利被用于朋党之争,互相攻讦,例如北宋末年的新旧党人之争,明末的东林党人与宦官集团的斗争,这些没有约束的权利,极大扰乱了朝堂的正常秩序,导致一系列悲剧的发生。从历史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仅靠机构和人员增加的扩张式改革,没有运作机制的转变和制度有效性的释放,难以达到反腐败的目标。

今时今日,我国正在稳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追寻过往,我说说我的一些思考:

第一,坚持应时而变、顺势而为的改革创新精神。我国现代纪检监察史,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生动写照。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我国的纪检监察改革之路充分印证了改革才能自我革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监察委的成立、监察法的制定,正是国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进行改革创新最好体现。

第二,坚持做好制度的执行和创新。制度是一个体制的骨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执行不能偏失一厘一毫,否则制度就像失去活力的绿植一般陷入死亡。当老的制度不能胜任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行大胆改革创新,围绕主体工作进行制度创新发展,永葆制度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纪检监察具体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处理查办被监督对象违纪违法案件,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预防、宣传、教育、监督等工作。上一次机关集中学习,曾谈到我国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在新闻节目中经常能看到很多案例。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这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有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不敬畏法律,甚至存在藐视法律的心理。举一反三,纪检监察工作有没有类似的问题存在呢?我们的监督对象纪律意识强吗?纪检监察工作其实也有类似的难题,所以预防、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和严格执纪监督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让严守纪律的意识深入人心,纪律的权威性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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